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鎂業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以下簡稱“總會”)的分支機構。英文名稱為CHINA MAGNESIUM ASSOCIATION,縮寫為CMA。根據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章程和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是由總會中從事鎂生產、科研、設計、應用、設備制造、商貿及相關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會員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本工作規則開展活動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準注冊登記的社團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會以黨的基本路線為指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為會員單位服務的宗旨,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我國鎂工業和鎂應用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守總會章程,在其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1號9層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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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業務范圍 | |||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在鎂及相關行業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為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提出咨詢建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總會的委托,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文件的前期性工作; (二)接受總會的授權和委托,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收集、整理、加工、分析并發布國內外鎂市場、經營、生產、科研、新產品開發等經濟技術信息,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提供咨詢服務; (三)參與制、修訂鎂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的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和規范,并組織、督促會員貫徹實施。受總會和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參與質量管理、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查等有關工作,并參與資質審查等; (四)受政府或會員單位的委托,組織專家對鎂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等進行可行性前期論證。組織學術或專題研討會,推動技術開發、創新,組織行業技術成果應用推廣,努力促進我國鎂工業的技術進步; (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鎂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在企業開拓市場、組織同行議價、產品出口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促進企業平等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 (六)根據國內鎂應用市場需求,協調企業間的經營合作和技術合作,組織多種形式的聯合和協作服務,促進國內鎂的需求發展; (七)辦好《中國鎂業》內部刊物,開展咨詢;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組織本行業的技術與管理人才的業務培訓; (八)建立與國際間同業組織的聯系,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促進對外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鎂的進出口業務; (九)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組織和推動其交往、交流和合作; (十)承擔總會和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接受會員或社會的委托,提供專項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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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 |||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即為總會會員,并頒發《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請總會核準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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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 |||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規則;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總會審查批準,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授權秘書處執行),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特邀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等事宜;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特邀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決定本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我國鎂事業并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會理事會討論,提出推薦名單,報總會審批后,交本會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并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特邀職務的有關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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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 |||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總會撥發的經費; (二) 捐贈和政府資助;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必須向理事會提交每年的財務決算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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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作規則的修改程序 | |||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工作規則的修改,由本會理事會提出修改動議,報總會審核后,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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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 |||
第三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總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由總會成立清算組,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屬總會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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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 |||
第三十七條 修改后的工作規則經二〇一八年十月度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工作規則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